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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县公安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13467164380薛
2019-01-20 12:35:49

翼城县公安局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春节、元宵节期间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发生安全事故,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翼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以下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敬老机构、学校、幼儿园;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城建成区及其周边重点区域(包括:北关村、西关村、世家庄村、城内村、东关村、西石桥村、中石桥村、上高村、下高村、南寿城村、东寿城村、北寿城村、陵下村、南官庄村、苇沟村、营里村、乔坡村、辛庄村、春雷铜材厂)。

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禁放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烟花爆竹标志。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严禁向个人销售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六、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七、单位和个人购买烟花爆竹,要到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正规销售点认购张贴有流向标识码的合格产品,严禁购买非法生产、销售的伪劣烟花爆竹。


八、凡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庆祝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需要燃放焰火或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许可同意发放《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举办。


九、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及列入管制的原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烟火发射药、黑火药或烟火药为原材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数量达到三千克或黑火药达到一千克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非法携带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烟火药一千克以上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或者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拒不交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十一、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线索,凡举报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举报人员予以保护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 110

特此通告

                               

                          翼城县公安局   

                                  2019年 1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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